盆式橡胶支座标准JT391-1999-检验规则(2)
时间:2012-11-05 09:43 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次
6.1.3 抽样
6.1.3.1 抽样对象
经生产厂检验部门验收合格,且为本评定周期内生产的产品(整体支座及各部件)。
6.1.3.2 抽样方式
随机抽样,抽样后由质检部门封存。
6.1.4 抽样周期和数量
a)整体支座每3年抽样一次进行型式检验,每一次抽样支座最少为3个,其中一·个支座承载力必须
在10MN以上。
b)橡胶板以50块为一批或当产品不足50块时,也应至少每半年对橡胶板的质量进行全面检验。其中热空气老化试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,脆性温度试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,并应保证橡胶板所用胶料的耐臭氧老化试验符合要求。如试验结果不合格,应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,复试后仍有不合格项,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胶料物理机械性能除对半成品定期检验外,还应对成品进行解剖检验,试件应取自橡胶板芯部。成
品解剖检验项目包括:硬度、拉伸强度和扯断伸长率。成品芯部胶料物理机械性能允许比4.2.1规定的指标有所变化,其中硬度变化率小于等于10%,拉伸强度下降小于等于10%,扯断伸长率下降小于等于30%。
c)聚四氟乙烯板应以同原料、同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进行物理机械性能检验及质量考核。
d)铸钢件的内在质量及外观质量应逐件检验,并用超声波无损探伤仪逐件探伤。
6.2 出厂检验
6.2.1 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应按产品图样、技术条件检验支座及各部件产品质量,检验合格后,签发产品合格证书,方可出厂。
6.2.2 应逐个进行整体支座和部件装配质量及外观质量的检验。